1. 新劳动法 劳务派遣,甘肃省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切实保障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派遣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本办法所称派遣单位,是指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派遣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在劳务派遣特殊用工形式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负责派遣员工工作管理的合法组织机构。
第四条 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所在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统一办理审批和发证,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五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跨市(州)开展劳务派遣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或跨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备;
(四)具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会职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省级不少于5名,市级及市级以下不少于3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设立/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以及专职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六)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交纳风险保证金;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内容及费用,协议解除与员工退回条件,派遣员工的培训、考评、经济补(赔)偿发放、工伤事故处理及责任分担、派遣岗位知识产权归属、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后的追偿办法,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统计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填写《劳务派遣情况统计表》,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派遣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第十一条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上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时,由用工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使用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的义务;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合同补签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业务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及劳务派遣单位三方共同管理,用于因劳务派遣单位责任,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等。
第十五条 风险保证金的额度不得低于50万元,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增加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存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风险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风险保证金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动用后的数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额度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规定数额,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发生劳动、工伤事故等纠纷的,先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派遣协议约定承担费用及责任处理,派遣单位应支付而无力支付,或因该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存款银行启用风险保证金支付,并将支付结果书面通知该派遣单位。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和存款银行不得转移、动用风险保证金。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破产、解散或终止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制定派遣员工安置方案,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将交纳的风险保证金本息取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用于派遣员工安置费用的支付。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伪造、涂改、转让、租借营业执照、批准文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证件;
(四)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派遣单位或个人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五)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六)以劳务派遣为名与用工单位串通侵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七)为无合法证照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或为用工单位派遣无合法身份证明的派遣员工;
(八)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注销、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情况通报派遣单位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资格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收到被注销、取消从业资格通知之日起,立即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回许可证,并于10日内向派遣单位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并实行年检制度。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更换许可证手续。
许可证有效期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更换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准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申领,不得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劳务派遣主要做什么工作?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执行用工所在地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我单位为该公司使用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
(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万家盛世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但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劳动关系在万家盛世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应在万家盛世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
(4)人事管理简捷:用人单位只需对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管理,复杂的劳资关系则由万家盛世完成 ;
(5)用人机动灵活:许多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变化很快,采用这种用人形式,可以在业务繁忙时增加人手,提高业绩,业务萎缩时减少人员,降低成本。
(6)避免人才流失:派遣人员的个人档案由万家盛世管理,在合同期内,万家盛世对派遣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可以保证派遣人员安心、尽心做好工作,用人单位不用担心人才流失和跳槽;
(7)科学求才择业:对单位而言,可在派遣期间发现人才,重点培养,留住英才。对个人来说,能拓宽就业渠道,获得更多就业选择和锻炼自己、表现才能的机会,更重要的是,通过万家盛世,能监督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为派遣人员争取合法权益,从而使派遣人员有了一个可靠的娘家。
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员工长期调入前人事考察工作的补充手段。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企业的人事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3. 中国关于出国劳务派遣的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 怎么界定辅助性岗位?
据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就“劳务派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出了相应的答复,主张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三原则。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按照《立法法》规定,法律必须经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的解释权也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这种答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5. 派遣工干到多少年就不能辞退了?
派遣工连续在派遣单位工作十五年,且快到退休年龄,劳务派遣公司是不能辞退的。
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者同时具备二者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 劳务派遣改革是确定的吗?
劳务派遣改革是确定的。劳务派遣,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改革的目标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公平。具体来说,改革将重点规范以下方面:1. 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和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2. 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和数量。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3. 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4. 促进就业公平。改革将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促进就业公平。例如,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将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职业中介机构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总之,劳务派遣改革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公平。这一改革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7. 第三方公司劳务派遣合法吗?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三方公司劳务派遣是合法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自己招聘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用工单位负责指导和管理工作。
劳务派遣可以提供灵活的用工方式,满足用工单位的需求,同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劳务派遣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防止滥用派遣制度。